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按你所说的话,应该先要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是否已经届满。通常已经开庭一次的案件,举证期限早已届满。如果届满,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当庭驳回,并建议你另行起诉。
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所以,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可以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与本案有关联,如果是因与被告的另外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诉讼请求,则原告应该另行起诉而不是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同意合并审理的除外)。
另外,如果原告是在第二次庭审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被告要求答辩期的,则法院应该另行给被告答辩期,等被告答辩期满后再安排再次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