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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1: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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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王某于2005年4----7月份分别次借我10万元,月利息1.5分。半年结息一次.2007年初经我对王某考察发现他已经资不抵债。所以就多次找他要借款 。王推托,在还款无望的情况下,我们开始商量以房产做抵押一事。王某说他有一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他要求如果我们能给他筹集25万元,他把银行的贷款还后把房产抵押给我。我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筹集了25万帮王某还清了银行抵押把他的房产赎了回来,重新在相关部门做了房产抵押,房产评估还以原来银行贷款评估35万为准,实际房产价值为60万左右。由于我当时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抵押合同上续注明借款数据,再一原因是我考虑到这涉及到家庭隐私,双方都同意合同上不标明借款数据。统一以借条为准。房管局也同意合同上不标明借款具体数据。只说要我把借条放在合同中,当时我只有25万的借条在手,所以只把25万的借条装入档案。(合同上已标明所有借款)其他借条房管局也没要。
事情到了2007年8月份,其他的借款人把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随后将王某房产进行保全,之后又顺利开庭,之后王某自感还款无忘出逃。王某出逃后由于借款多达数百万已经构成诈骗,随后公安局将其定为刑事案件,上网追逃,民事案件暂停办理,至今无信息。
问:1-未放如房管局档案中的10万元借条有效吗?
::::10万元借条有效,当心过了诉讼时效.

2-县里已经把该案件定为刑事案件,如果王某一直找不到,就不能起诉民事案件吗?是否有时间限制?像这样我们应该怎样依法申请保护?
::::你起诉了吗?你起诉了,时效就保住了.你能起诉民事,但刑事优先,作为赃款追回,还给原主,轮到你,就没了.所以,你不宜起诉民事,你也报案. 但你的情况又特殊,确认一下,如果房产抵押有效,你起诉民事,也是有效的,(即使其他诈骗在先,你也是善意第三人).

3-公安 法院有人说不支持利息及已使用过的利息(未付,又打成借条)也得扣除,有法律依据吗?
::::你借的部分,如不存在诈骗,是合法的,利息也应支持.

4-王某得房子租期已经快到,到期后案子不能结,我怎样能做到依法维护自己得权力?
::::关键是你的借款部分办了抵押,有履约能力,不存在诈骗,你可就自己的借款部分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5-25万利息为3万多,因为王某资金紧张,经双方同意转为本金,这3万多还支持利息嘛?
::::合法的民事处分行为应予支持,利息也是;因为你的地位特殊,得到的保障太多,别人似乎觉得你该让点出来,比如说利息
1 借条有效,但是作为一般的借债,没有抵押担保。
2 也可以起诉,如果上面没有说多少时间还的话那么在20年内你可以起诉。
3 利息过高的话那么按照银行的同期利息,所以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是已使用过的利息是不能够又用来作为借债的,这是正确的。
4 直接行使抵押权,去法院申请拍卖房产,不过那房产还有其他的抵押的话应该一起算。
5 不支持利息。
适用的法律太多而且相互牵连就不一一的打上来了。可以说个大概你自己去看看,民法中时效的问题,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一部分,还有就是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