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