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妻子的父母赠与的是明确赠与您妻子的,那么您离婚是无权分割该赠与的部分。您的房子是婚后的房子拆迁安置房,您有权要求分割。因为您妻子有明显过错所以,您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分财产时要求她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